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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丘工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很多同学对于这个问题不太清楚,那么河南专升本考试网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商丘工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名称:商丘工学院 


    第二条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500


    第三条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办学地点: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236号,共三个校区,分别是:长江路校区(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236号)、阳光路校区(商丘市阳光路188号)、虞城校区(商丘市虞城县至诚八路16号)。专升本新生就读地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五条 办学层次及学制:全日制普通专升本,学制2年。


    第六条 学校简介:商丘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现占地2600余亩,建筑面积67万余平方米,学校设有机械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育与现代艺术学院、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教学部、体育教学部等教学单位。现有教职工14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2万余人。学校拥有纸质图书219.26万册、校内实验室82个。


    第七条 区位优势:商丘工学院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殷商文化之都---河南省商丘市。商丘区位优越、交通便捷,是全国66个区域流通节点城市之一,是国家“八纵八横”高铁网交会城市,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命名的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专升本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学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厅下达我校的专升本招生计划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其他


    第十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专升本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对投档到学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英语、专业综合科目成绩排序。


    第十二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的考生录取根据联合考查组确定的综合考查成绩,按《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35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男女比例: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学校招生不设定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所有考生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考生可以通过河南省教育考试院、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查询电话或网址查询结果,也可以登录我校官网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资格复查:在新生入学后,按照规定开展新生资格复查,发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及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考生档案退回考生所在县(市、区)招办。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助学措施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2024年各专升本专业学费:艺术类、医学类收费每生每年16800元,理工类收费每生每年15800元,文史类收费每生每年1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教材费每生每年700元(为代收费,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商丘工学院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坚持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奖、助、贷、勤、减、补”和“绿色通道”七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奖”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2.学校奖学金


    (1)学校学业奖学金


    学校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200元。


    (2)学校学科竞赛奖学金


    学校学科竞赛奖学金奖励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学生。分为团体奖和个人奖,按照获奖等级,团体奖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7200元;个人奖奖励金额最低260元,最高3600元。


    3.各类优秀学生奖励


    学校奖励在各类竞赛、文体活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二)“助”


    1.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年人均3300元(我校设立三个档,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分为:每生每年4000元、每生每年3300元、每生每年26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2.学校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每学期初评选一次,按月发放,资助标准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月23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月18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月110元。


    3.社会资助


    社会资助是指爱心企业在校内设立的企业奖学金、助学金等。


    (三)“贷”: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前可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16000元。


    (四)“勤”:勤工助学


    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取得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五)“减”:学费减免


    1.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学校学费减免


    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变故,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进行学费全免或部分减免。


    (六)“补”


    1.临时困难补助


    学校出资用于帮助和解决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给予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受助学生一次性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三个等级。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最终补助金额。


    2.生活补贴


    为帮助因灾受困、突发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减轻学习、生活压力而给予学生的一次性补助。受助学生一次性申请的生活补贴为150元、300元、450元。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最终补助金额。


    (七)“绿色通道”


    学校开通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进行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十九条 毕业:凡具有商丘工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升本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颁发商丘工学院毕业证书,毕业类别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容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35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专业对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商丘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就业: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就业办公室,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与就业服务,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七章 办学特色


    第二十一条 办学特色: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校企协同育人为重要路径的人才培养思路,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优秀人才。学校通过多种渠道为每一位毕业生推荐或提供就业岗位,使每一位毕业生不受就业困扰。构建“四结合”校企协同育人模式,利用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平台,使学生通过“四结合”的实习实训,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生产实践与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四结合”即:实习实训与专业课程学习相结合,实习实训与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相结合,实习实训与毕业设计选题和完成相结合,实习实训与就业创业相结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商丘工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招生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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